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凶宅定義 |
房東:實習生 發表時間:2008-10-16 |
『全聯會於97年7月22日房仲全聯字第97115號函詢內政部,該部於同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,「凶宅」非為法律名詞,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」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」項次11內容,「本建築改良物(專有部分)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」,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,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(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),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(不包括自然死亡)之事實(即陳屍於專有部分),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(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);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(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)。』上述是最新的函釋,針對你的問題有標準的答案。 雖然有函釋,但也有補充說明 『內政部上開函示系針對其公告之『不動產標的說明書』所做之解釋,惟法院見解及一般消費者之認知,消費者對買賣標的物或其同層住戶、同棟住戶等曾發生凶殺、自殺事件時,不論是否系在產權持有期間發生,多會心生恐懼,而影響購屋意願,並造成房價的減損;如屬於類似嫌惡設施之情形,仲介仍須調查且必須告知買方。因此,仲介業對賣方負有告知義務,是否會因上開函示得以減低仲介業的責任,仍須觀察。上開函示僅供轉知貴店經紀人員參考,就個案仍須負調查責任,才能免責。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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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樓住戶:幼亦 發表時間:2015-03-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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