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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增值稅減免及相關規定 |
房東:張先生 發表時間:2011-11-04 |
1.被徵收之土地,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? 自中華民國83年1月7日土地稅法第39條、39條之1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,徵收、區段徵收土地一律免徵土地增值稅。另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,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出售給需地機關者,也是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(土地稅法第39條、39條之1)。 2.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費應否計課土地增值稅? 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,依中華民國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計畫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加成補償,係指地價以外之補償,非屬地價範圍,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(徵收已修正免稅)。(財政部77.8.23.臺財稅第770265649號函) 3.政府協議收購的土地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? 政府協議購買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,其購買價格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以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者,該加四成補償部分非屬地價範圍,免予合併計課土地增值稅(徵收已修正免稅)。(財政部78.6.7.臺財稅第780177357號函) 4.自辦重劃地區在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,可不可以減徵土地增值稅? 經重劃的土地,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是可以減徵百分之四十的,所指「重劃土地」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的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的土地,也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。(內政部69.9.25.台內地45125號函) 5.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,可不可免徵土地增值稅?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,用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抵繳遺產稅,依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。 6.甚麼土地可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?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,移轉與自然人時,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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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樓住戶:杜靜宜 發表時間:2014-03-17 |
2 樓住戶:冰雁 發表時間:2014-03-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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